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是增强城市的综合防护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对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保护好人防工程,不让它遭到破坏。
居民应当做到:
(一)不向人防工程中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
(二)不在人防工程中生产、存储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有腐蚀性的物品。
(三)不堵塞工程出入口、通风口,不私自拆用、搬迁人防警报设备。
(四)平时人防工程的使用者要承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平战转换的任务。
(五)不占用或混用人防通信频率和防空警报信号,不滥用人防标志。
(六)发现有损坏人防设施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对个人和组织的一些禁止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豫公网安备4102110200018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