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用热在按面积计费、按热量表计费两种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两部制计费模式,供用户结合自身用热实际自主选择,计费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是按面积结算的居民用热价格按面积结算的居民用热价格由0.175元/日·平方米调整至0.19元/日·平方米,计量面积按建筑面积的90%计算。
二是按计量表结算的居民用热价格按计量表结算的居民用热价格由0.1458元/千瓦时调整至0.1871元/千瓦时。
三是按两部制计费结算的居民用热价格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用户总热费等于基本热费加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价0.0525元/日·平方米;计量热价0.1021元/千瓦时;基本热费等于基本热价乘以计量面积乘以供热天数,计量面积按建筑面积的90%计算;计量热费等于计量热价乘以热表抄见量。公式表示如下:用户总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90%×供热天数+热表抄见量×计量热价按两部制计费模式结算的居民用户采暖季总结算费用,最高按调整后面积热价预交金额封顶。在每年供暖开始前,用户报停用热的不计收热费。
关于供热计费模式的选择。用户在每个采暖季开始前预缴费时可以自行选择计费模式,计费模式确定后本采暖季不可更改,下一年度采暖季开始前可以更改。
(二)非居民用热价格:按面积结算为0.28元/日·平方米,按计量表结算为0.26元/千瓦时,按蒸吨结算为210元/蒸吨。直供到由单位自管或物业部门管理的居民区换热站的用热价格为140元/蒸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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