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符合性审查错不属于重新评审情形,一般会废标重招。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豫公网安备4102110200018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