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刚:
巩会杰不服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作出的汴公鼓(五)行罚决字﹝2025﹞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你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本机关通过EMS(邮件号:1354472305420)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汴政复参〔2025〕227号)按照行政案件卷宗中的地址及户籍地址向你邮寄送达,因联系不上,邮件被退回,且你本人电话多次未接通。现向你公告送达(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科(地址:开封市龙亭区晋安路158号,联系电话:0371-23868067)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