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类用人单位: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5〕25号)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上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开封市区(不含祥符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3元;
兰考县、杞县、尉氏县:月最低工资标准21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1.1元;
祥符区、通许县:月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6元。
为确保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落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标准构成说明
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等内容。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最低工资标准政策,营造良好氛围,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
(二)强化指导服务。要主动指导用人单位准确理解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与适用范围,特别是对实行计件、提成等工资形式的,要科学合理核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确保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其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严格监督检查。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后,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将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日
豫公网安备:410211020001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