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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试行)

开封市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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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依据

1

对农药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2022)》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农药管理条例(2022)》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2022)》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农药管理条例(2022)》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农药管理条例(2022)》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农药管理条例(2022)》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农药管理条例(2022)》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农药管理条例(2022)》第四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农药管理条例(2022)》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发现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3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4

对渔业船员及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第三十五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渔业船员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渔业船员档案,督促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完善船员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第三十八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师资情况和教学情况、培训设施设备和教材的使用及补充情况、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学员的出勤情况、培训档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船员进行现场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船员、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船员培训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证书、材料及相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5

对植物检疫的行政检查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第五条第二款    在植物、植物产品流通、调运量大的车站、港口、集贸市场以及果品、蔬菜、花卉批发市场等,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驻人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第十四条    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控制疫情传播。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第四条    植物检疫人员依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第四条第一项    植物检疫人员依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收购、加工、经营、存放等场所,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进行疫情调查、监测等;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第四条第三项    植物检疫人员依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发票、账目、合同、视听材料、原始凭证,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第四条第二项    植物检疫人员依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第四条第四项    植物检疫人员依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6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7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8

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第四十条第一项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第四十条第三项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第四十条第二项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第四十条第四项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9

对农业机械维修及配件经营的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19)》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1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11

对兽药质量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2020)》第十九条第一款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兽药管理条例(2020)》第十九条第二款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12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制品利用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第二条第三款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13

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14

对种子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15

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第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6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17

对农业植物检疫的行政检查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第三条第二款 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分别负责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森林植物检疫任务。

 

18

对畜牧业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19

对渔业养殖、捕捞等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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