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农(农药)罚〔2022〕2号
当事人:禹王台区田园农资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耿少品
统一社会信用代:92410205MA47GUAC17
住所:开封市美景仁和小区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9月1日,开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检查到田园农资经营店中发现,该门店柜台上发现有标称的高效氯氟氰菊酯3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12日,质量保证期为两年,超过农药质量保质期。经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扣押所有农药、询问、收集书证等方法调查,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开封市田园农资店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高效氯氟氰菊酯3瓶,货值共计90元,此种农药在过期后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行为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违法情形,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共同证明了开封市田园农资店经营店柜台上摆放此种农药,高效氯氟氰菊酯3瓶,质量保证期均为2年,均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第二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调查通知书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了开封市田园农资店经营店经营该批农药的事实,调查通知书中要求当事人提供该批农药的购销台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根据购销台账认定当事人在该批农药过期后暂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共计54元:第三组证据:营业执照1份,耿少品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开封市田园农资店经营店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2年9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汴农(农药)告〔2022〕2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劣质农药高效氯氟氰菊酯3瓶;
2.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原银行开封分行营业部(地址:金明广场商业银行大厦一楼,账号:500188030001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法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9月28日
豫公网安备 410211020001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