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某县一位农民来信咨询:我常年在外打工,未经村委会同意,私自将土地转让给邻村的一位远房亲戚承包。他种了几年后,正逢该土地被国家征收。我亲戚认为征地补偿款应该归其所有。但是,我认为我当时跟他签的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是无效的,征地补偿款还应该给我。请问我的看法对吗?
答:首先要明确的是,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代表行使所有权。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代表行使所有权。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代表行使所有权。
其次要说明的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征收土地征收的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是补给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这里强调的是,土地补偿费虽然归集体,并不表示跟土地承包权人没有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总的来讲,家庭承包的承包土地被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大部分都分配给被承包权人。
第三,来信中谈到的情形属于转包,原土地承包权人没有丧失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违约责任等条款。由于农村生活实践中碍于面子等情况常常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对征地后的有关补偿费用进行约定。对于这种情况,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承包地被征收的,受让人有权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费。如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来源:《乡镇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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