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建房,有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违建呢?
一、乱占耕地建房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获得批准建房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省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三、超占、多占面积建房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各地应当以县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规划中应当明确村民自建住房标准,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应当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
四、非农村户口占地建房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
依照国家的政策要求,只有农村户口的居民才可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城市户口是不允许在农村建房的。因此,非农村户口的居民在农村建房也属于违规。
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规范建房行为,遵守《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提前做好申请和审批。
豫公网安备 410211020001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