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那么农村村民如遇到该条款所诉违法建住宅的行为,该如何做呢?
7月2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豫政〔2025〕15号),制定了《河南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指导目录(2025年)》,将34项行政处罚权赋予乡镇(街道)。其中,将“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赋予乡镇(街道)履行职责,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此外,5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修订印发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25〕12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乡镇政府应当落实巡查、报告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巡查和依法查处村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街道办事处管辖的村庄,其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职责。
因此农村村民如遇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依法依规向属地乡镇(街道)申请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