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设立)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TE410200NYNC000001300012007500001
二、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兽药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受理机构
开封市农业农村局
六、决定机构
开封市农业农村局
七、办理条件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条件: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无审批数量的限制。
八、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2 | 企业负责人、主要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或兽医师资格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3 | 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周边位置及方位示意图和内部平面布局图;设施、设备一览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4 | 授权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5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九、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开封市民之家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申办材料。
(二)网上申报:登录开封市政务服务网(http://kf.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一)受理
综合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
审批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审批,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决定
审查通过的,颁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经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 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开封市民之家二楼B区综合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
0371-23857108
(三)网上咨询
http://kf.hnzwfw.gov.cn/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开封市民之家二楼B区综合服务大厅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71-23666621
(三)网上监督投诉
http://kf.hnzwfw.gov.cn/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郑开大道与三大街交叉口,27路、30路、39路、56路公交车,开封市民之家二楼B区综合受理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开封市民之家二楼B区综合服务大厅
2.电话查询:0371-23857108
3.网上查询:http://kf.hnzwfw.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开封市民之家二楼B区综合服务大厅
2.电话查询:0371-23857108
3.网上查询:http://kf.hn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