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户提出书面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村民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申请人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村民宅基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审查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拟用地面积和拟建住房面积、层数、结构,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讨论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原因。公示期内村民有异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形成意见。村民申请公示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村民申请、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收到村民申请到提交乡镇政府审核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乡镇政府审批
乡镇政府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材料后,应当组织相关内设机构开展实地核查和材料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拟用地是否符合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地质条件是否符合建房地质要求;拟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涉及林业、电力、水利、交通等管理的,应当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相关内设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提交乡镇政府审批。
乡镇政府根据内设机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符合条件审批通过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自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申请村民,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乡镇政府自受理申请到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农用地转用审批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豫公网安备 410211020001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