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要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和《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工作手册(试用)》的要求,规范联审联办工作程序和相关材料。
在宅基地审批管理过程中,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不得将“四邻全部签字同意”“相邻权利人全部无意见”等作为农户合法申请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前置条件。相邻权利人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侵害其合法权利的,应当在村级公示期结束前提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形成意见。
豫公网安备 410211020001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