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主城区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学位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办 国办印发的《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优化义务教育结构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全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方案》、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重大事项督办单》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发展规划和学生入学需求,现就我市主城区(不含祥符区)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服务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完成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规模占比控制在5%以内,确保义务教育学位由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二、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一)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范围。承接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民办学校应为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非营利性全日制学历教育民办学校。
(二)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的资格条件。承接政府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民办学校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学校办学条件应达到《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
2.学校按同类同规模公办学校规定编制标准配备合格教师,并按规定办理教师聘用手续,有高质稳定的师资队伍。
3.学校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其招生人数符合办学规模,并执行市区统一招生计划。
4.学校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有较高的办学质量和效益,民办学校年度审查在合格以上。
三、购买服务的标准
按照省学籍网上各民办学校截至当年6月30日的在校生人数(除去小学和初中毕业年级人数),由财政部门按照初中学位600元/生/年、小学学位450元/生/年的标准予以补助。
四、购买服务的实施
(一)制定政府购买中小学学位服务采购目录
财政部门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审核政府购买中小学学位服务事项,由教育行政部门每年随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汇总。财政、机构编制部门予以审核,并制定下年度政府购买中小学学位服务采购目录。政府购买中小学学位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二)选择承接主体
根据以上购买中小学学位服务承接主体的范围和资格条件,确定购买中小学学位服务承接主体。根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人数,经财政部门审核,采取签订合同等方式进行采购。
(三)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教育行政部门与承接政府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民办学校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政府购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位服务的每期采购合同履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五、购买服务的保障措施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并完善购买学位学生基本信息台账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政府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民办学校要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出具真实合法的财务审计报告。市财政、审计、监察、教育等部门加强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控,加强财务审计,确保购买学位服务资金安全拨付、高效使用。
(二)市、区财政部门应将购买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经费列入市级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并纳入财政资金绩效体系,加强对购买教育学位服务绩效评价的指导。
(三)教育行政部门做好购买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绩效评价,对购买学位数量、教育教学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同时将购买教育学位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纳入民办学校年度审查。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购买服务预算的重要依据。
(四)财政部门等部门对学校收费和财务情况进行会计年度审核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在改善教育教学工作方面。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流程
开封市教育体育局 开封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日
附 件
政府购买服务流程
(一)民办学校填写《政府购买服务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申报资格进行审核;
(三)审核后,签订正式购买合同,予以资金下达。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政府购买服务申请表
学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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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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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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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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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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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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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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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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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学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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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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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见 |
(公 章) 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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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公 章) 时 间: |
县(区)财政部门意见
(公 章)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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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公 章) 时 间: |
市级财政部门意见
(公 章) 时 间: |
开封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22年3月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