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定》(鼓政办〔2021〕10号)的文件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效率和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发〔2017〕2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出台目的
区政府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的发生。
三、重点内容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参加庭审,并依法进行相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包括案件开庭时到庭参加诉讼,当庭举证、质证、辩论、陈述、接受法庭调查、询问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活动)。
区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区政府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区政府办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也可以委托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的工作人员出庭,但复议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授权委托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应诉责任部门作为行政应诉主体,承担行政应诉的主体责任和法律后果,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诉责任部门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对重大复杂案件,应诉责任部门应当集体研究,必要时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有关单位、法律顾问及其他律师、专家学者的意见,或者向上级机关汇报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