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楼区人民政府涉诉案件管理办法》(鼓政办〔2021〕9号)的解读说明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行政机关诉讼行为,提高行政机关诉讼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区政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目的
各行政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依法诉讼并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主动协助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化解矛盾纠纷,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和保障国家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三、重点内容
区政府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和经区政府行政复议的案件,原作出行政行为的单位为牵头单位,由区政府委托工作人员、律师出庭应诉,区政府行政负责人一般应当出庭应诉;原主管或主办案件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共同应诉的,以主管或主办案件的行政机关作为承办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由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许可、行政确权及行政登记等,因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被告应诉的,以代表区政府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应诉承办单位。
诉讼活动中,各应诉行政机关或诉讼参与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也可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代表被诉行政机关应诉,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书面向受诉法院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情况说明,并送区政府办备案。各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出庭的,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的行政机关及负责人不得拒绝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指行政机关正、副实职行政主管领导,其他党政领导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行政机关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