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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应急执行催告〔2026〕1 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鼓)应急执行催告〔2026〕1 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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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鼓)应急执行催告〔2026〕1 号

侯志强(身份证号:410205********1512)、于超(身份证号:410205********101X) :

本机关于 2024 年 2 月 9 日对河南耀仝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鼓)应急罚〔2023〕10 号〕,当日根据河南耀仝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同意河南耀仝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发出《延期缴纳罚款批准书》(鼓)应急缴批〔2023〕1号〕,要求河南耀仝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前将罚款缴至 建行开封寺后街支行,截至目前河南耀仝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尚未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过程中,发现河南耀仝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侯志强(身份证号:410205********1512)、股东于超(身份证号:410205********101X)在该公司未履行完毕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于2024年8月9日注销了河南耀仝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MA9FBF6KX9)。我局当即向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了《关于对河南耀仝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登记情况协查的函》,申请对河南耀仝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注销情况进行协查。2026年5月18日,我局收到了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河南耀仝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情况的调查报告》。综合上述案情,我局经研究决定追加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侯志强(身份证号:410205********1512)、股东于超(身份证号:410205********101X)为被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叁拾万元(大写)和截至2025年2月17日加处的罚款叁拾万元(大写),(合计: 陆拾万元整) 缴至建行开封寺后街支行 银行,银行账号410501**********6999。上述罚款由侯志强、于超连带缴纳。

如你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明魁                  联系电话:0371-27889508

                                                

开封市鼓楼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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