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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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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龙土补偿公告〔2023〕第20号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辖范围内)为公共利益需要,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订了开封市2023年度第十五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次拟征收杏花营镇榆园社区、杏花营社区、杏花营镇人民政府集体土地。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见附件2。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见附件1。

三、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及期限

拟征收土地涉及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以户为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所辖区镇政府办理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登记。

四、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开封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出听证申请,并将书面材料送达开封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联系电话:0371--23876986。

附件: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局部规划图

2023年5月12日

附 件1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开封市2023年度第十五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四大街以东、二大街以西、陇海四路以北、陇海三路以南。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

龙亭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辖范围内)杏花营镇榆园社区集体土地29.2783公顷,其中农用地29.2664公顷(耕地7.2421公顷、园地20.5032公顷、林地0.2868公顷、其他农用地1.2343公顷),建设用地0.0119公顷;杏花营镇杏花营社区集体土地0.0998公顷,其中农用地0.0378公顷(耕地0.0148公顷、园地0.00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68公顷),建设用地0.0620公顷;杏花营镇政府集体建设用地0.7175公顷;开封市农林科学研究院国有园地0.1494公顷。该批共计30.2450公顷。

该批次已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已查明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具体事项载入安置补偿协议内容中。

四、拟征收土地目的

工业用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情形。

五、补偿标准和方式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单位:万元、万元/公顷

被征地单位

所在区片

面积

补偿安置费标准

补偿安置费

榆园社区

4102010402

29.2783

103.5

3030.3041

杏花营社区

4102010402

0.0998

103.5

10.3293

杏花营镇

人民政府

4102010402

0.7175

103.5

74.2612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汴政〔2021〕16号)规定执行。由所在街道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共同清点、签字确认,按照标准据实核算后,将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杏花营镇榆园社区,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将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

六、安置方式和安置对象

本次征地安置采取货币方式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

(一)货币安置

将征地补偿安置费3114.8946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

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执行。

安置对象:本批次涉及征收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汴龙土补偿公告〔2023〕第20号 附件2  局部规划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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