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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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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以及认定条件:

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具有开封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这些条件的,才能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救助标准:

2022年每人每月819元,每人全年9828元。

三、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残疾人还需要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2、本人劳动能力及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等生活来源书面说明材料。

3、本人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人基本情况书面说明材料。

4、申请人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5、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办理地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申请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齐的所有规定材料。

(2)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完成入户调查、经济状况核对,召开社会救助评议会议,提出审批确认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审批确认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建立救助供养档案,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原因。

(3)资金发放;城市特困人员保障金按月发放。我区一般是每月10日前后发放。由财政局统一把保障金打入特困人员本人的社保银行卡中。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保障金拨付到敬老院账户。

六、无劳动能力的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无生活来源的界定: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生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指的是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其中,工资性收入指的是就业人员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其所从事的主要职业及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稿酬等收入。经营净收入指的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转包等收入,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总和等。财产性收入指的是家庭所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保险收益、彩票收益等收入。转移性收入指的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赠与和赡养等。

八、以下情形不计入家庭收入: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等社会保险、医疗救助报销的医疗费、残疾人两项补贴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护理费、一次性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等。

4、政府及有关单位颁发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等。

5、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财物、廉租住房和经济租赁租房补贴等。

6、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不应当计入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

九、财产的概念:

指的是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内容,主要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房屋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超出特困人员财产认定标准:

1、拥有大中型、小型汽车的(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

2、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达到2套以上的(含2套)。

3、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

4、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

5、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不能享受特困待遇的其他情形。

十、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界定: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

6项指标全达到的视为生活完全自理。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生活不能自理。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下,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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