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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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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医疗保障执法全过程记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医保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单位(科室),通过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等形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终结等一般环节和抽样调查、先行登记保存、事先告知、听证、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

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自检查活动开始,包括现场核查、签署检查意见、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询问、勘验、抽样、鉴定、责令改正、复查等特别程序环节。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方式,以音像记录为辅助方式。

文字记录可以采用纸质文书或者电子文书进行记录。音像记录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录像机、音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记录。

第五条 音像设备开启后,执法人员应当先行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再对特定执法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记录执法过程的原始音像记录应当使用专用存储设备进行存储。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八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九条 执法责任单位(科室)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需要查处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十条 执法责任单位(科室)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记录的保管、借阅、复制和使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为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资料,未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执法责任单位(科室)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交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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