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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汴龙土补偿公告〔2025〕第5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汴龙土补偿公告〔2025〕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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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范围为西湖街道办事处斗门村、杏花营街道办事处龙翔社区。

地块一范围:十大街以西、十一大街以东、郑开大道以北;

地块二范围:陇海三路,十三大街以西。

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附件拟征收范围图)。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6.1253公顷,其中西湖街道办事处斗门村集体土地6.0434公顷,农用地5.7999公顷(耕地5.1965公顷、林地0.0427公顷、园地0.4489公顷、草地0.081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02公顷),建设用地0.2435公顷;杏花营街道办事处龙翔社区集体土地0.0819公顷,农用地0.0819公顷(耕地0.0244公顷、林地0.0575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地块一用于实施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陆地水域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三)项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拟征收地块二用于实施交通运输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需要统一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汴政〔2021〕16号)规定执行。由所在街道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共同清点、签字确认,按照标准据实核算后,将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杏花营街道龙翔社区、西湖街道斗门村,由村民(社区)委员会统一将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

将征地补偿安置费724.6196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

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执行。

安置对象:本批次涉及征收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杏花营街道办事处、西湖街道办事处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地办等)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5年8月18日至2025年9月17日。

特此公告。

2025年8月18日

(联系电话:0371—23876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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