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示罚字〔2023〕5号
当事人:开封市开发区陈秀林餐饮服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2022年11月16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位于河南省开封市蓝湾国际1号楼1-2层南03号的“开封市开发区陈秀林餐饮服务店”煎炸过程用油进行了抽样检验。2022年12月01日,出具了编号为:NO:KFSC20220977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05日,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开封市开发区陈秀林餐饮服务店负责人陈秀林委托收银员张秋月签收该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予以认可,在复议期间内未提出任何异议。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油是2022年11月10日从禹王台区莹丽粮油批发商行购进的,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生产厂家中储粮油脂(新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质量检测报告。当事人共购进了5桶,每桶20L,进价215元/桶,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30日,进价共计为1075元。当事人称店中有两个油锅,一锅用来炸油条,一锅用来炸菜角。抽检时所抽取的1L油是从炸菜角锅中分装获得。当事人一般三天左右更换一次油,所以剩余的油已处理完毕。除抽检卖给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得销货款10元,该批次“煎炸过程用油”一天炸10个菜角,每个菜角卖一块钱,那锅油从11月14日用到16日,总共用了三天,共炸了30个菜角,获利30元,上述共计获利40元。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生产厂家中储粮油脂(新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质量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经营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3.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KFSC20220977)一份,证明当事人“煎炸过程用油”不合格的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其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按指印确认。
2023年01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示告字【2023】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煎炸过程用油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所指的“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7.1.6“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超过 3000 元;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处 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处 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使用煎炸过程用油获利较少,截止案件调查结束之日尚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煎炸过程用油的行为罚款6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开封市建行金明支行,账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财政专户,账号: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