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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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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示免罚字〔2023〕11 号

当事人:开封市示范区家禾生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11MA9FCQW23X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委托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和河南囯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5月15日和2023年6月1日对当事人销售的黄豆酱油、姜进行了抽样检验;2023年6月14日出具了编号为NO:ZCJC-SP2305018011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和编号为NO:XBJ23410208444030086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两份检验报告。该店员工王金凤签收了检验报告,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提出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的黄豆酱油和姜,该店经营者袁素梅称不合格批次的黄豆酱油、姜均已销售完毕。当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要求该超市在限期内提供证明材料。

经查:1、当事人购进销售不合格批次的黄豆酱油是2023年2月13日,从开封市禹王台区南郊乡左楼村“开封市禹王台区智强副食商行”购进的,共购进1箱,每箱30袋,购进价格每箱26元,除用于抽检9袋外,剩余的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为每袋1.6元,每袋获利0.73元,销售30袋共得销售款48元,共计获利22元。当事人提供了“开封市禹王台区智强副食商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黄豆酱油销货清单一份;濮阳市天口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濮阳市天口食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单一份、濮阳市天口食品有限公司出库单复印件、濮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2、当事人购进销售的不合格批次姜是2023年5月30日,从禹王台区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禹王台区志强鲜菜批发商行”购进的,共购进1箱,每箱8.5公斤,购进价格每箱175元,除用于抽检2.794公斤外,剩余的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为每公斤27.6元,每公斤获利7.01元,销售8.5公斤共得销售款229.1元,共计获利54.1元。当事人提供了“禹王台区志强鲜菜批发商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销货清单两份;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农产品检测报告单复印件一份。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经营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其身份;

3.当事人提供的“开封市禹王台区智强副食商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销货清单一份;濮阳市天口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濮阳市天口食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单一份、濮阳市天口食品有限公司出库单复印件、濮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4、“禹王台区志强鲜菜批发商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销货清单两份;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农产品检测报告单复印件一份。  

5、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和河南囯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于出具的编号为NO:ZCJC-SP2305018011和编号为NO:XBJ23410208444030086的检验报告两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经营的黄豆酱油、姜不合格的事实。

6.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按指印确认。

2023年8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示免罚告字〔2023〕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采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黄豆酱油、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黄豆酱油、姜的进货来源,能提供黄豆酱油、姜的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村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开封市示范区家禾生鲜超市:

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2、规范经营行为,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3、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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