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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关于规范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关于规范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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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经营主体:

为了有效遏制虚假宣传诱导老年人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老年人药品、保健品、食品、医疗器械等经营秩序,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现就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提醒告诫如下:

一、凡生产经营涉老药品、保健品、食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法定行政许可和《营业执照》,做到亮证亮照经营,不得无证无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经营者必须在证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和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超核准范围经营。

三、经营主体应当严格履行药品、保健品、食品、医疗器械等产品销售的法定义务,并执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查验制度,保证商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建立并落实商品售后服务和相关退货制度,严格履行“三包”义务,及时妥善解决消费投诉。

四、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非法添加及未按注册备案要求组织生产。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不得与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不一致;食品(含保健食品)标签不得含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等内容。

五、经营主体不得假借专家义诊、健康咨询、公益讲座、免费体验、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名义作虚假商业宣传;不得向老年人推销售卖伪高科技保健品;不得发布涉老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虚假违法广告,欺骗、误导老年人消费;不得利用电商平台、视频直播引流等方式诱导老年人高价购买药品、保健品。

六、经营主体销售商品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老年人与其交易。

各相关市场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发现涉老违法行为时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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